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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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
日期:2008-07-16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李兆汝   我要评论()



    记者:《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有何现实意义?

  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被认为是一个技术问题,参与其中的主要是政府部门和相关的技术人员,社会和公众基本处于事后被告知的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地位的日益重要,其公共政策的属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要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城乡规划法》确立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化与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因而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非常重要的制度。只有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征求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真正增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才有可能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并不断提高公众的规划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记者:哪些具体措施保证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

  唐凯:《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阶段,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时应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六是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记者:这些措施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那么,就城乡规划而言,除权利以外,单位和个人还须承担哪些义务?

  唐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义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这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实施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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