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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08-11-29 来源:安阳日报 作者: 我要评论()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调整绿线的,调整后面积不足部门,建设单位应异地建设,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异(易)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异(易)地绿化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近期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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