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湖园雕塑署名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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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湖园雕塑署名之争尘埃落定
日期:2008-12-04     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王勤   我要评论()



  浙江省绍兴市市区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有11件雕塑,因为署名引发纠纷。我市六旬老画家王巨贤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不料最后署名却成了别人的名字,王巨贤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这起历时5个月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终有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巨贤享有在鹿湖园雕塑的署名权。

  谁动了应有的署名权

  今年64岁的王巨贤是中国画家协会理事,浙江美术家协会会员,长期从事美术设计编辑工作。

  2005年4月下旬,王巨贤的熟人毛某以浙江东方现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找到他,商求创作《康乾驻跸》等用于鹿湖园雕塑竞标,且双方就一些问题达成协议。为了完成《康乾驻跸》等11幅画的创作,王巨贤夜以继日地投入创作,累计1800多小时,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了稿。

  王巨贤的《康乾驻跸》等初稿参加鹿湖园雕塑竞标,并从众多参选作品中脱颖而出。“东方公司”如愿以偿成功中标。随后,“东方公司”根据与水利部门签订的合同,制作《康乾驻跸》汉白玉浮雕一块,《勾践围猎》《越人驯鹿》砖雕各一块,及《夏禹记功》等8块挂壁木雕,置放到鹿湖园。龙横江鹿湖园景区是城区河道十分优美的自然亲水景观,这些雕塑作品更为景点增色不少。

  2006年10月,王巨贤带着学生到鹿湖园写生,却意外地发现《康乾驻跸》旁边的一块石碑上的署名变成了“浙江东方现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潘洪海主创。”而且另外几个雕塑作品上也没有标注自己的名字。

  之后,王巨贤便与“东方公司”交涉,对方却只将署名稍微修改,变成“浙江东方现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潘鸿海主创,王巨贤绘画,钱士元雕刻。”王巨贤认为,作品明明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这样的署名方式会让人误解他是处于辅助创作地位。因此,他认为对方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他的署名权。

  五个月诉讼讨回公道

  今年6月,王巨贤一纸诉状将“东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在《康乾驻跸》等11幅作品中署上他的名字,并支付作品的15万元使用费和1万元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法庭上,“东方公司”则辩称,王巨贤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2005年4月下旬,公司为参加鹿湖园雕塑工程竞标,委托王巨贤根据相关工程背景资料及设想绘制了11幅画。但双方约定,绘稿的知识产权归“东方公司”所有,若11幅画被选中,其知识产权归古运河绍兴段整治办公室享有,作品使用费为1万元。

  记者了解到,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授权书,上面写明:“由我创作的《康乾驻跸》、《勾践围猎》、《秦皇巡越》、《夏禹记功》、《度宗勤学》、《康熙祭禹》、《乾隆谕塘》、《梁帝品酒》等11幅画授权浙江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用作龙横江整治工程鹿湖园雕塑用,作品署名王巨贤。浙江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为此11幅画向我一次性支付作品使用费1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王巨贤与“东方公司”双方之间系委托创作作品关系,11幅雕塑作品的基础画稿由王巨贤创作完成,王巨贤依约享有雕塑作品的署名权,而“东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巨贤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时,《夏禹记功》等8幅挂壁木雕已不在鹿湖园景区使用。因此,王巨贤放弃了对木雕作品的署名权要求。最后,法院判决,“东方公司”将《勾践围猎》、《越人驯鹿》雕塑作品署名为王巨贤,《康乾驻跸》雕塑的花岗石碑上的说明文字改为“碑由浙江东方现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王巨贤绘画,钱士元雕刻。”而王巨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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