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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创建园林城市标准出台
[日期:2009-04-15]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日,江西省创建园林城市和县城标准出台,要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必须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

  《标准》要求园林城市·县城已建(县城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应分别达80%以上和65%以上;已建(县城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分别达85%以上和80%以上。城市(县城)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标准》规定城市·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城市·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和9%以上;城市(县城)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全市(全县)“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城市(建成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城市建成区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县城),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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