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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出台
[日期:2009-04-17]  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吴霞   发表评论(0)打印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须10平方米以上

  4月16日,记者从江西省建设厅获悉,近日,江西省出台了《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基本指标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城市、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10平方米以上和9平方米以上。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县城),我省将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

  根据《标准》规定,园林城市、县城须已建(县城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应分别达80%以上和65%以上;已建(县城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分别达85%以上和80%以上。城市(县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城市公园绿地除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外,还必须同时达到公园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县城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半径达到500米;设区市中心城区不少于6个公园(面积在6公顷以上),县级市城区不少于3个公园(面积在3公顷以上);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2公顷以上);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城市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等多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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