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2002修改)

2007-04-02 08:00:00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205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9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425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71施行。

 

市长刘淇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三、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四、第七条中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改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五、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九、删去第十三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271施行。1990620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1231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620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1231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520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六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07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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