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
( 1990 年 12 月 4 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市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促进城市绿化美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和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各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驻区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的登记、核实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编制义务植树计划,在颁发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同时,向各区绿化委员会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由各区绿化委员会将义务植树任务分配到各街道办事处(镇),各街道办事处(镇)分别将义务值树任务落实到辖区内的机关、学校、部从、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
第五条 本市市区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的绿化任务。
第六条 凡有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并认真履行植树义务。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根据各区义务植树登记卡人数,安排 70%的人力用于市区统一组织的义务植树任务,30%的人力用于各单位庭院绿化和管护任务。
第八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包栽、包活。当年植树成活率不得低于 85%。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可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以资代劳的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参加义务植树总人数的 70%计算缴纳代植费。标准是每人每年应植树三株,每株缴纳代植费五元。凡有条件进行庭院绿化而没有完成当年绿化任务的单位,应按照区绿化委员会核定的可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一元的标准缴纳绿化保证金。
第十条 收取的绿化代植费和绿化保证金(以下简称绿化费), 3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60%留区绿化委员会,10%拨给街道办事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各区在使用绿化费时,应当编制使用计划,经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审批,并抄报财政部门实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施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认真履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委员会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补栽或者限期交纳绿化费,逾期不交的,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市辖各县县城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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