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UDC628.517:534.836
GB10070-88
(198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9年7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2引用标准
GB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3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
3.1标准值
适用地带范围 |
昼间 |
夜间 |
特殊住宅区 |
65 |
65 |
居民、文教区 |
70 |
67 |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75 |
72 |
工业集中区 |
75 |
72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5 |
72 |
铁路干线两侧 |
80 |
80 |
3.2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
3.3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4监测方法
4.1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4.2铅垂向Z振级的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GB10071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有国家环保局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战嘉恺、陈道常、唐瑞荣、熊光凌、涂瑞和。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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