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濒危证??CITES简介
CITES 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的英文缩写,亦称华盛顿公约。《公约》的宗旨是对其附录所列的濒危物种的商业性国际贸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防止因过度的国际贸易和开发利用而危及物种在自然界的生存,避免其灭绝。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与环境大会上,与会各方提出签署一个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公约,后定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证明书制度,防止过度利用和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资源。1973年23月88个国家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了CITES,故又称《华盛顿公约》。《公约》在得到10个国家批准后,自 1975年 7月 1日起正式生效,到目前已有150余个成员国。《公约》的保存国政府是瑞士联邦政府。
《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了国家协调的管理机制,每两年召开一次成员国大会为该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重新修改受公约管理的物种名单,审议公约的执行和执法问题。通过一些各国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等;休会期间,公约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宜;公约秘书处根据公约和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公约还设有动物、植物、命名、识别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一些专业性问题。
二是按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受贸易影响的状况建立三个附录,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将所有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列入附录Ⅰ;将所有目前尚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加严格管理就有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为方便濒危物种的贸易管理而必须实行许可证或者证明书制度的物种列入附录Ⅱ;将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需其他成员国协作控制贸易的物种列入附录Ⅲ。
三是对三个附录所列物种(含标本及其衍生物)的贸易条件、许可证和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豁免及其它特殊问题、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国内立法与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约》通过许可证和证明书制度来管理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这些贸易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活的和死的动物和植物及其部分、产品。目前列入《公约》管理的野生动物有4000多种,野生植物近29000种。《公约》将受管理的野生动植物种分别列入三个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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