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2009-03-02 16:50:17         来源:新民网     浏览次数: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
  (第4号)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的重要立法项目之一。制定该《条例》对于保护好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处理好保护和建设的关系,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各界群众均可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3月13日

  联系电话:22720953 22720032

  联系人:闫锋 丁浩

  来信请寄: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6号 邮编:110013)

  电子邮箱:syrdfz@163.com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2月26日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市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不可移动文物、民俗民间传统文化、风景名胜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政策,认定历史文化街区等工作。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建筑认定和公布等工作。

  建设、城管、公安、财政、旅游、宗教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或者资助等形式参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对保护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沈阳城市总体规划和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其他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调整、修改、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入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条 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所在保护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三章 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 本市历史城区为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和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

  历史风貌区包括民国时期形成的商埠地、铁西工业区和大东工业区。

  第十三条 盛京城规划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青年大街、南运河、文艺路、万柳塘路、滂江街、北运河、联合路以内。

  盛京城重点保护由“内城、外廓、四塔”组成的“坛城”格局及“井字街”道路格局;保护内城城墙、外城边墙边界景观和八个边门、九个城门及钟鼓楼景观节点;规划控制方城、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回回营地区的宗教建筑群和回族文化景观;保护古树名木,南运河及万泉公园自然景观;保护小河沿、八王寺、万寿寺路、大什字街等传统地名。

  第十四条 满铁附属地规划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

  满铁附属地重点保护由三条放射状道路和三个广场共同组成的“巴洛克式”城市空间格局;保护东侧和平大街绿化边界景观;保护中山广场、沈阳站景观节点和周围建筑群;保护中山路历史景观轴线;保护方格网道路格局及尺度;保护古树名木,中山公园的自然景观;规划控制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五条 商埠地规划保护范围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

  商埠地重点保护北市场和商埠地正界的建筑群;保护西塔地区朝鲜族文化景观;保护由经、纬构成的路网布局和南市场“八卦街”道路格局;保护和平广场节点景观;保护市府大路、十一纬路、光荣街三条历史道路及内部支路;保护经、纬的道路命名方式和马路湾等传统地名;保护古树名木,八一公园及周边领事馆的国际化景观。

  第十六条 铁西工业区规划保护范围是铁西工业区的核心部分,北至沈山铁路,东至长大铁路,南、西至沈山联络线。

  铁西工业区重点保护南宅北厂的功能布局和方格网道路格局;保护沈阳铸造厂、啤酒厂等厂区部分工业生产空间;保护铁路专用线布局形态;保护古树名木,建设公园的自然景观;规划控制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七条 大东工业区规划保护范围是大东工业区的核心部分,包括奉海地区和东塔兵工工业区。奉海地区以奉海站(东站)为中心,东塔兵工工业区以奉天军械厂(黎明)、大亨铁工厂(矿山)等大型兵工业厂区为中心。

  大东工业区重点保护奉海站的端景景观;保护以奉天军械厂、大亨铁工厂为中心的工业生产空间;保护古树名木,大东公园的自然景观;规划控制大东和睦路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内进行建设,不得超过保护规划规定的建筑高度;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符合建筑风貌保护标准的要求。建筑风貌保护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风貌、格局影响的评估报告;其建设不得破坏原有城市格局和风貌。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传统建筑、胡同、街道、区域的历史名称。确需更改的,地名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编辑: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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