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携宠物进入广场罚款20元

2009-11-24 17:16:32         来源:石家庄日报     浏览次数:

  2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园林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广场管理,我市将出台《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严禁携带宠物犬等宠物进入广场;对造成广场鸽受伤或死亡的,将被处以最高200元罚款。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场建设,打造了一批集“文化底蕴、游乐休闲、优美景观”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广场。但由于个别市民的不得体行为,造成广场设施受损、卫生环境遭破坏等,影响到省会的城市形象。

  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我市在原有省会文化广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广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在明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广场主管部门的同时,对进入广场的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临时使用广场的规定。

  针对目前广场内较普遍存在的遛狗、溜旱冰等行为,即将出台的《办法》中规定,严禁携带宠物犬等宠物进入广场,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并被处以5-20元罚款;严禁捕捉、伤害广场鸽,对造成广场鸽受伤或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将处以每只最高200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的花草树木和设施。广场内,不得进行杂耍、卖艺等活动;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不得在广场内进行滑板、球类等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的活动等。

  《办法》指出,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广场内进行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以及开展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对于临时使用城市广场者,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临时使用广场者,需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费用,公益性活动可减免有关费用。

 

编辑: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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