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小区绿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2011-04-08 10:36:25    作者:王海燕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次数:

  今后,新建小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不达标的,市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3月1日起,《北京市绿化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首次对居民享有的绿化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等具体措施被写进条例。此外,为方便居民监督,《条例》还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公示。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应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不仅如此,《条例》还从程序上严格了小区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以往,开发商在做规划时只需标明绿化面积的比例就可以。现在不行了,绿化面积有多大,四至范围是多少,小区规划里都必须写清楚,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在工程验收时,也由规划部门牵头,对照规划方案进行验收,绿化工程不达标的,小区不能交付使用。此外,小区绿化工程的档案资料今后将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居民如果对小区绿地规划有疑问,可以到档案馆查询。”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杨瑞介绍。

  据了解,只要是今年3月1日后审批的小区建设项目(含小区改扩建项目),都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范围。今后,市民如发现新小区内有规划绿化用地被开发商或其他居民侵占的行为,可向所在区县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开发商或个人必须按规划补齐绿化面积,在规划绿地上盖房的将被作为违章建筑拆除。

  《条例》解读:

  -小区绿地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

  该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小区建设中,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小区建设竣工后,开发商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条例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同时,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砍树50棵以上报市政府批准

  另外,条例对砍树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条例要求,只有四种情况能砍伐树木,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时要求,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乱砍树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外,还将被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编辑: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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