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自“岭南文化名城”的新定位提出以来,佛山就一直在为寻找城市发展的“根”与“魂”而努力。昨日,继《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出台之后,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局正式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专职专款 为历史文化保驾护航
据了解,该《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将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同时,市区两级政府还将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申报、规划、修缮、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其资金除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外,还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等途径。
此外,《条例》还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对在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佛山将予以表彰和奖励,而对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将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该报必报 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根据该《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一般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申报材料。
不过,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短期内对地方经济不能带来很好的效益且许多建设活动都要受到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并不热衷。对此,该《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按法定程序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同时,对已认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需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在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同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修改。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名城展示体系、文化资源预警体系等举措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占用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而诸如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也需事先经城乡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
编辑:wenw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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