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湿地管理条例12月1日出台

2011-11-08 09:04:46    作者:li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今年12月1日起,《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项勤,市政府秘书长陈新华出席发布会。

  每一个旅游目的地对于旅游活动都有一定的承载力,如果长期超负荷,就会造成土壤和植被的过渡践踏,干扰动植物的正常生活过程。如何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是条例关注的焦点。

  “西溪湿地的旅游环境容量区分为最佳旅游环境容量、可接受旅游环境容量和极限旅游环境容量三个档次。”

  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测算,西溪湿地一二期范围最佳旅游环境容量为1万人次/日,可接受旅游环境容量为1.5万人次/日,极限旅游环境容量为2.9万人次/日。

  去年,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游客人数约为320万人次,也就是说,不到1万人次/日,处于最佳旅游环境容量。

  此次,《条例》对西溪湿地的旅游承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包括,今后,管理机构除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外,可以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也可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同时,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

  作为中国首个城市中的国家湿地公园,如何处理建筑与西溪湿地环境的关系,是保护和管理西溪湿地公园的一个大课题。

  《条例》提出,今后,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如果出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除了湿地公园内,西溪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同样要以环境为重。这些地区建筑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有关部门以及西湖区、余杭区要认真学习条例,全面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条例的正确实施。本文源自中国风景园林网

编辑:lixin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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