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2012年1月起施行
居民小区绿化率高低决定了居住的舒适度,市民在选购房子时,总会考虑到小区的绿化环境的优势。但是,随着小区有车族日渐增多,居民停车难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缓解停车压力,一些小区的物业不惜毁坏绿地用于建设停车场。
在南宁市不少居民小区,常见车主将车停到绿地上
针对小区毁绿现象,为确保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宜居城市,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明年1月1日施行,《条例》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等毁绿行为做了相关规定。
1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本来小区的绿化面积就小,现在部分绿地还被侵占了。” 南宁市方园二区的居民陈先生苦不堪言,他担心小区里的绿地日后会越来越少。
方园二区内的公共绿化面积主要集中在架空层,11月29日,陈先生指着几处架空层的水泥地面对记者说:“这里本来是绿地,种有荫生植物的,但现在已经铺上了水泥,用于停车了。”
由于方园二区的停车位紧张,部分驾车出入的年轻人认为,种这些荫生植物作用不大,不如将绿地铲平了,直接铺上水泥当停车位。
在南宁市的其他小区,同样有业主反映,停车的位置太少,物业便将绿地改建成停车棚,给业主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的小区物业还将绿地改变成植草砖,用于停车,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而一些开发年限已久的小区当初在起房子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停车位增加的问题,所以只能通过改造绿地建停车位,但无形中影响了居民享受绿地的权利。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大部分的小区居民对于绿化地改建停车位一事持反对意见。家住金桂花园的居民余阿婆同样对汽车停在绿地上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她告诉记者,每逢夏天,小区内的老年人、小孩们就会到这片绿地上休闲纳凉,但有的车主直接将车停在绿地上,破坏了公共环境。
《条例》中特别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于罚款。
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办公室伍主任说,汽车占用小区绿地来停放,除了是人为因素外,还与小区的规划有关。十年前规划建设的小区,并没有预留足够多的停车位,造成人车争位的现象。为此,《条例》约束了小区物业利用草地修建停车场的行为,但如何能做让居民享受绿地的同时又能解决停车紧张的局面呢?伍主任认为,在经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将绿地建成生态停车场,并在停车场周边栽种树木,再在小区内补种其他树种,使小区的绿地保有率不降。
2 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也成为《条例》中关注的焦点之一。欲在南宁凤岭一处小区购买房子的钟女士听到售楼小姐介绍该小区的绿化率可达40%以上时,不禁欢喜不已。因为,在她原来租住的平西村,那里的树很少,感觉空气不够清新,所以,她在购买房子时,特别看重绿化率。
记者从南宁市园林管理局了解到,1997年6月公布实施的《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中,设定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偏低,不符合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特别是南宁市获得联合国人居奖、全国园林城市的称号后,市民对城市绿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更显露出原先的许多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够,不能有效地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同时,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太低,加上缺少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必须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条例》将绿化率标准细化,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25%,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5%;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则相对高些,要求绿地率不低于40%。确因条件限制,绿地率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10%以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3 砍伐古树名木按价值10倍处以罚款
南宁市民爱绿、护绿的积极性很高,此前,在大板二区内,后勤部门为维修下水道,砍了一棵大红紫薇树的部分根须,便有市民举报。经调查后才发现是误会。
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办公室伍主任介绍,《条例》中已明文规定,自家的树也不能想砍就砍。除非是树木已经死亡的;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检疫性病虫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的;成片林间伐或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才能砍。在砍之前,还要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行。除树木已自然死亡外,申请人经批准砍伐属自己所有的树木的,应按批准机关要求补植相应数量的树木。
“南宁市城市的古树主要集中在城中村,但近年来,城中村建房速度的加快,有乱砍古树树干的现象发生,还有的在古树周边乱搭乱盖,危及古树的生长。《条例》专门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章,能起到保护古树名木的作用。”伍主任说。
延伸阅读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主要亮点
1.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期间对绿地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每日30元以上150元以下处以罚款。
2.非因养护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敷设管线、安装设施等需要修剪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若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出卖(让)人和买受人应当自买卖、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移植树木的,按被移植树木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并限期在规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砍伐古树名木的,按被砍伐古树名木的价值10倍处以罚款。处罚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执行。
3.适当降低改扩建道路绿地率。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改、扩建市区的主、次干道,目的是为了缓解出行难,确保道路畅通,与新建道路相比,适当降低改扩建的主、次干道的绿地率,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条例》规定:市区新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市区改、扩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4.禁止损害城市绿化行为。不得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树木根系;不得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和其他物品。违反以上规定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外,禁止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造坟修墓、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损坏树木支架等;其他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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