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建筑节能条例》:新建建筑不节能不予审批

2011-12-09 10:47:02    作者:高莉     来源:宁夏日报     浏览次数:

  昨天,记者获悉《银川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使用保修等阶段,对新建建筑节能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

  在立项阶段,《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在审批阶段,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阶段,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在竣工验收阶段,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改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保修阶段,规定建筑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建筑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编辑: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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