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保护环境的思想及对治
《国语·伯阳父论地震》曰:“夫水土演而民用也,水土无所演,民乏财用,不亡何待!”伯阳父认为水土通气,土地润泽,人才可以利用它来种植谷物。水土不通气,土地死烂成了臭泥,不能种植谷物,缺乏财用,国家也就灭亡了。
儒家有“天有好生之德”思想。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这里所谓的天是指生生不已的自然之天,人、天、地、万物与自然都是一体的,保持和谐相通,《中庸》曰:“万物并齐而不相害,道并齐而不相悖”。“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礼记·郊特牲》云:“阴阳合而万物得。”这种“并齐”、“合”表达着“天行有常,不为桀存,不为纣亡”(《荀子·天论》)的客观规律,表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应有节度。因而孔子反对滥用资源:“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论语·述而》记载孔子“钓而不网,弋不射宿”,孔子站在道德伦理的高度要求人们爱护自然界,他说:“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孝经》)曾子发挥孔子的这一思想:“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礼记·祭仪》)。亚圣孟子说:“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孟子·尽心上》),建议粱惠王让老百姓:“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粱惠王章句上》)“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尽心章句上》)虽然这是一项经济主张,但其中包含保护环境的思想。他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粱惠王章句上》)这里,孟子告诫统治者,“仁民爱物”,重物节物,才可能维系人类的持续发展。可见,孟子主张发展经济是和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相提并论的。《诗经·周颂·时迈》有“怀柔百神,及河乔岳”②的说法,即对百神、河川和大山都要善待。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不光有保护环境的思想,还记载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令的故事:“里革断罟”(罟即渔网)。说的是,有一年夏天,鲁宣公到泗水撒网捕鱼,大夫里革出来干涉,说根据祖先规定的制度“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在每年夏天鱼类生长季节不能到河里捕鱼),鲁宣公的做法违反了古制。里革不但把鱼网撕毁扔进水里,而且大声向鲁宣公宣讲古训:“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③,鸟翼榖卵,虫舌蚳(chi)蟓,蘩庶物也,古之训也。”④为了保护草木鸟兽鱼虫,使之繁衍生息,山上再生出来的树条不得再砍,水中未长大的水草不能割,捕鱼不捕小鱼,捕兽不捕幼兽,不能摸鸟蛋破榖卵,不能坏未成形的幼虫。这里的古训可以理解为就是法令,能以保护环境的法令制止君王的违法,说明古人对环境保护多么重视。
古代中国是以农立国,所以封建统治阶级不能不重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山林河川若是破坏了,民众就被迫流亡,统治者也就统治不下去了。所以齐国宰相管子把自然保护提高到作为人君是否有资格进行统治的一个条件:“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管子·轻重甲》)因为“山泽林薮”是“天财之所出”(《管子·立政》),“山不童而用赡,泽不弊而养足”(《管子·侈靡》,所以“童山竭泽者,君智不足也。”(《管子·国准》)管仲认为管制山林川泽,保护生物资源,并不是把山林川泽封禁起来不让人们利用,而是必须按照规定的季节时间开放,让人们充分利用其间的生物资源。“山泽各以其时而至,则民不苟”。(《管子·小匡》)管子还制定严厉刑法,“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管子·地数》)即便是皇宫贵人也必须遵守法令:“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管子·八观》他这是在告诉君王:山林虽然靠得近,草木虽然长得好,但建造房屋皇宫必须有一定限度,封禁与开发必须有时间限制。管子保护环境的思想和措施是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的。管仲保护山林泽川的禁令是非常严厉的。可见保护环境必须以法律的手段来实施才可有效。
中国古代统治者还在生产管理上总结出一套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的做法。荀子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产卵——引者)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荀子认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物种的生死存亡:“川渊者,龙鱼之居地;山林者,鸟兽之居地”;“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禽兽归之”;“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荀子·致仕》)。又说:“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荀子·王制》)。荀子尊重生态环境、重视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思想被视为“圣王之制”的一部分,这一思想后来在历代统治者的法制中都继承下来了。例如秦始皇下令在全国范围修筑驰道同时,道两旁种植松林,每隔三丈,即“树以青松”,“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规模很大。1975年,湖北云梦秦墓发掘一批竹简,其中记载的《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树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复月,毋敢业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榖,毋……毒鱼鳖,置肼罔,到七月而纵之。……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田。”秦律大意是,从春季二月起,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准堵塞林间山道。不到夏季,不准进山砍柴、烧野草作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或取获幼兽、鸟卵和幼鸟(掏鸟蛋),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网罟。到七月,才可以解除上述禁令。其他还有住在养牛马之处和其它禁苑附近的人,当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当然,制定了严明的法令,统治者若带头不遵守,也会成为一纸空文。秦始皇在破坏环境方面也是罪恶昭彰的,《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记载:始皇到了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可见,保护环境的法令若不能制约最高统治者,成为统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也会最终破坏环境的。
在《吕氏春秋》中,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得更为具体,称为“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僇,缳网苴罦不敢出乎门,罛罟不敢入乎渊,泽非舟虞不敢缘,为害其时也。”⑤简言之,也就是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打鸟猎兽,禁止捕捞鱼鳖。《吕氏春秋》卷一至十二和《礼记·月令》都对每月不同的气候作了完全一致细致的规定⑥。这两本书大约成书于战国末年及汉初,其思想来源于先秦春秋时期无疑:
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
仲春之月,……安萌芽,养幼小,存诸孤。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祀不用牺牲。
季春之月,……修利堤防,导达沟渎,闻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罝罘,罗网,毕弋,餧兽之药毋出九门。……命野虞无伐桑柘。
孟夏之月,……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驱兽无害五谷,毋大田猎。
仲夏之月,……游牝别群。无用火南方。
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孟秋之月,……完堤防,谨壅塞,以防水潦。
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乃命有司,驱民收敛。务畜菜,所积聚。乃劝种麦。毋或失时。
季秋之月,……乃命冢宰,农事备收。天子乃教于田猎。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蜇虫咸俯在内,皆瑾其尸。
孟冬之月,……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
仲冬之月,……农有不收藏积聚者,牛马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者,野虞教导之。
季冬之月,……命漁师始漁。岁且更始,专而农民,毋有所使。
这里对耕种、打猎、捕鱼、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烧炭都有明确的季节、月份限制,将保护环境与祭祀天地、祖先并列为国家大事。
这些关于保护山林、水道、植物、鸟兽和鱼类的法律规定,在世界上都属于较早的。中国以后的各朝代的法律也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类似规定。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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