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将受重罚 淮北出台新规明确补(赔)偿标准

2012-04-25 09:39:35    作者:黄顺     来源:淮北日报     浏览次数:

  据市政府消息,今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和减少规划绿化用地的,将按照《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或补偿。

  园林绿化是城市具有生命力的基础设施。经过多年的文明创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 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至2010年,我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1.62%,绿化覆盖率43.1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3.26平方米。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意侵占园林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毁绿占绿”现象逐年上升。2008年,市建委查处的擅自破坏占用绿地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案件有18起,2011年达到92起。

  据了解,我市1987年颁布 的《淮北市园林绿化管理方案》和2005年修订的《淮北市城市绿化办法》,都没有明确的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毁损补偿标准。而今年3月份出台的《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对补偿费用及赔偿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新办法中的补偿,是指单位、个人对经批准破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绿化植物或园林设施等行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赔偿是指单位、个人因未经 批准实施破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绿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据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乔、灌、草等花木的补(赔)偿标准是根据市场价格加上一年的养护费用而确定的,同时参考了周边地区的补(赔)偿标准。如一般落叶乔木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每株赔偿费为100元,而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则需赔偿7500元以上。珍贵乔灌木按照一般乔灌木赔偿标准的2倍计算;园林设施的补(赔)偿标准是以恢复费用为计算依据的,即重置价;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按照所占用土地价值支付费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按照一类(公园、广场、游园、主干道等)、二类(次干道、居住地、单位附属绿化用地)、三类(风景林地、防护绿化、生产绿化用地)绿化用地赔偿费用不等。

编辑: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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