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年内生效施行

2012-07-02 18:12:20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次数:

  6月29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在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出台,有望在年内正式生效施行。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落实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主体 明确管理养护责任范围

  新《条例》第20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对于建筑区划(主要指住宅小区)内的绿地,明示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绿地,则根据该建筑区划的管理方式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已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实行自主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此外,按照新《条例》第21条的规定,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从严设置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的许可条件,强化对园林绿地的保护力度

  按照新《条例》第22条的规定,在“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树木自身养护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五种情况下,方可修剪树木。同时,强调修剪树木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

  按照新《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临时占用绿地,且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按照新《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有在树木“已经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3种情况下,才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砍伐树木。

  此外,新《条例》第26条强调了“移植、砍伐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编辑:xi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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