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谁是城市的真正主人?

2012-08-29 08:53:56         来源:深圳日报     浏览次数:

  城市园林绿化成为又一腐败高发区,实际造价六七十万元的绿化工程,预算竟高达200万元。近期曝光的城市建设“烂账”就有好几本。陕西富县投资1.5亿元修建的环城路竣工不到一年就出现多种明显的质量问题,河南开封市拟举债千亿元花4年时间建“古城”,重现“汴京”风貌。

  上述现象提醒我们,城市建设中花钱该怎么控制?如何监督?谁来做主?本期“思与辨”就此进行讨论。

  主持人:邓辉林(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倪洪涛(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长安(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陈家喜(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

  对“烧钱式”投资的财政监督乏力

  主持人:城建腐败有没有新动向?请你们谈一谈,到底是哪些因素促成了城市建设中的腐败和那些不得人心的决策、举措?

  李长安: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取得飞速发展,丰富和提升了城市现代文明。然而,在有的地方,由于城市建设投资规模过大、涉及项目太多,而财政监督又跟不上,为腐败制造了“土壤”和“空间”。从趋势看,腐败金额攀高、腐败项目种类渐多、腐败手法翻新,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毒瘤”。财政监督乏力的城市建设滋生腐败,又成为其他地方热衷于扩大城建投资、大建楼堂馆所、引进名贵花草树木的一个诱因。

  陈家喜:近期,“天价树”、“造城热”、“问题环城路”等新闻频频曝光,再次引发公众对城建领域腐败现象的关注。其实,这只是老问题出现了新动向。统计显示,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与土地审批等领域一直是权力腐败高危区。新的动向就是,城建投资规模越来越大,腐败土壤越来越“肥沃”,被中饱私囊的建设款额越来越惊人。诱发当下城建腐败的因素很复杂,其中,政绩冲动催生了浩大工程、“烧钱式”投资,而财政监督不完善使得大手笔投资成为个别权力者或者利用权力影响者“大捞一笔”的良机。大手笔投资或许不当,但并不一定形成腐败,其中关键还在于公共财政监督不完善。

  倪洪涛:个别地方的城市管理者,一方面面临地方财政困局,另一方面背负着经济发展压力,最终在大举借债或“烧钱”经营城市中找到了契合点。“大干快上”就容易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造成豆腐渣工程、腐败工程。可以说,城建腐败也是城市大跃进的副产品。

  重要的是实现公众监督和外部监督

  主持人:城市建设很多时候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理应花得清清楚楚、花出高效益。如何保证做到这一点呢?

  倪洪涛:城市建设是城市治理的重要方面,而城市治理的前提性问题就是:谁是城市的真正主人?应该采用封闭式的行政治理还是各方参与式的共治?答案不言自明。作为城市主体的市民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缺席、失语,必然导致城建迷失方向,也极易给城建腐败留下暗箱操作空间。参与式城市治理,才能保证城市建设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广泛监督。从城市建设的规划开始就充分实现市民参与,将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融入感、认同感、主体感,从而激发起监督城建工程的主人翁意识,为城市建设把钱花明白打下坚实基础。

  陈家喜:对市政工程领域的腐败治理,我国已进行诸多探索,比如推行工程招投标,强化审计监督和过程监控,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等等。让这些好制度发挥实效,关键在于实现内外监督结合,即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之外扩大公众和舆论监督。地方政府首先应当牢固树立“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理念,下定严惩城建腐败的决心,将城市建设纳入公众监督视野,赋予公民监督政府工程的权力。

  李长安:和其他政府项目一样,城市建设中的政府支出项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财政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浙江温岭的参与式预算,以及四川白庙乡财务支出“全裸”,得到社会普遍赞同。这启发我们,对于利用公共财政的投资,比如建桥、修路、绿化,都应通过举办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广泛征求民意。对城建中的公共财政支出,特别应加强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对一切以民生投入、城市建设为名滥用公帑的行为坚决问责,这样才能震慑侵吞公共财政资金的恶行。

  重审批轻监管的痼疾当除

  主持人:有论者提出,防止城建腐败应转变权力部门角色,让其从城建的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市场的监督者。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倪洪涛:城建监督缺位,让有的人直接通过权力寻租牟利。借用汪玉凯教授在《学习时报》发表文章中的几个概念,封闭式城市建设必然导致“灰色权力”借助“灰色资本”获得“灰色暴利”,这些都与地方政府成为直接建设者的“角色扮演”有关。一些地方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引进民间资本,但无论“城建投公司”还是招商来的公司一旦进入城建程序,就俨然成为“亚政府”,然后层层发包、分包甚或转包,形成了一个无责任主体的权贵经济利益链,而对城建腐败埋单的永远是纳税人。不转变地方政府在城建中的直接参与者角色,腐败就难根除。

  李长安:提供公共服务应有政府介入,但无论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是从防止权力插手工程看,公共服务不一定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这也是国际经验。除了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机构等少数领域可由政府直接主办外,政府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承包、无偿资助或优惠贷款、共同投资或招投标方式,联合各种民间公益组织和企业单位来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只有这样,政府在为市民提供城市建设产品的过程中才能当好把关人、验收者。

  陈家喜:让政府部门从城建的直接参与者转变为监管者,这一观点有新意但实施起来难。当前我国城建工程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共财政,资金使用与工程发包自然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尽管由此导致部门权力寻租,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这一格局。当然,进一步限定政府职能、完善市场体系,有助于杜绝城建领域腐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治重审批轻监管的痼疾,是当前预防与治理城建腐败的有效安排。只有更多地在城建领域引进民间资本,政府部门从直接建设者转变为监管者才会水到渠成。

编辑: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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