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湿地保护支起法律之盾

2012-09-17 10:03:09         来源:新疆经济报     浏览次数:

  新疆青格达湖湿地险成“失地”“乌鲁木齐之肾”、“首府氧吧”、“首府空气加湿器”,青格达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站长胡少华用了这样几个词语来形容青格达湖湿地对于乌鲁木齐的重要性。他告诉记者虽然青格达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成立于2008年,但从2004年开始,当地保护湿地的工作就开始进行了。那时候,因为人口的迅速增长,原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青格达湖周围一些百姓抢滩种地、滥挖鱼池,致使湖水库容由原来的6500万立方米缩减到2856万立方米,湿地面临着不断萎缩退化的威胁。面对青格达湖湿地一步步被非法耕地、鱼塘蚕食,刚刚成立的青格达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除了痛心疾首外,更多的是无可奈何。打击非法盗猎行为,遏制在保护区内违法开荒现象;逐步对现有耕地进行清理退出,不断提高野生动物救治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悬挂人工鸟巢、湿地观鸟等主题宣传活动,这些是保护站仅有的14名工作人员每天都在不厌其烦地为保护湿地做着的工作。令人欣喜的是经过几年的管护工作,生活在青格达湖湿地、有观察记录的鸟类由2008年的179种增加到现在的203种。因为鸟类对环境质量的变化非常敏感,鸟儿选择在湿地栖息生活,充分证明了青格达湖湿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比较好的恢复。今年7月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明确规定每年5月25日为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胡少华得知这个消息,比谁都要高兴。但是胡少华和同事还是有很多困惑,虽然自治区有很多相关的保护条例出台,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保护区仍然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由于保护区周边与昌吉市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5个村庄接壤,土地权属争议不断,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昌吉市、米东区政府多次协调,同意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解决土地纠纷,现有保护区内种植面积不再扩大,但周边仍有人在保护区内大肆开垦土地、放牧,一些人甚至拔除由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埋设的界碑,给湿地保护工作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青格达湖应尽快组建青格达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进行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区界,树立永久界碑;加大对保护区周边乡镇村民的宣传力度,使其认识到保护湿地的重要性。”胡少华认为。他也期望,《条例》的实施,能为青格达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带来管理和保护的新气象。

  新疆湿地保护形势严峻,8月底,记者在玛纳斯县的玛纳斯湿地采访时,不禁被眼前的景象震惊了。在荒草丛中行进了许久,突然看见一块不起眼的牌子,提示记者已经进入了玛纳斯湿地公园。但从入口处看,丝毫不能让人相信这里是一处国家湿地公园,除了大片大片的荒草和干燥的地面,根本找不到一点“湿”的痕迹。继续前行了许久之后,记者终于见到了一汪水塘和几株蒲草。当地的管护员告诉记者,几个月来,这里只下过为数不多的几场雨,湿地内的水源和去年相比大为减少,所以眼前的湿地公园才会荒芜、干涸成这样。“新疆湿地总面积约为1483502.4公顷,占全疆国土总面积的0.89%,虽然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准,但在西北地区属于湿地比重较高的,截止到2007年,已有22处被列入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名录。但是新疆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对生物资源的不科学开发利用,导致湿地功能不断下降,保护与管理的形势非常严峻。”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从事湿地方面研究的研究员周华荣说。

  据自治区林业厅资料显示,在过去的60年里,新疆的湿地面积从280万公顷锐减至148万公顷,湖泊面积由1.2万平方千米降至7000平方千米,湿地面积的减少致使多种水禽和依赖湿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失去生存空间,数量大量减少,甚至出现濒危或灭绝现象,过度放牧和开垦是造成湿地退化的重要人为因素。

  据了解,在三大生态系统中,我国的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保护,唯独湿地无法可依,这是导致湿地问题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如今,即将在全疆实施的《条例》将为湿地保护支起法律之盾,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

  周华荣介绍说,湿地生态系统是维系新疆绿洲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屏障,它不仅是维持生命活力的蓄水池,而且是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系统的重要场所,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缓解旱涝、防风固沙等诸多功能。保护湿地对于新疆这样的内陆干旱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湿地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义重大而深远。

  “建立湿地保护区是加强湿地保护措施中的一个重要手段。”自治区林业厅湿地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柳吉业说。据第一次《新疆湿地资源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新疆已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处,其中自治区级10处、地州级3处;截止到2012年年初,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11处,形成了新疆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管理网络体系,通过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对退化湿地进行了较为全面恢复和治理,使丧失的湿地面积得到较大恢复,使湿地生态系统进入一种良性状态。

  湿地保护渐入良性发展轨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疑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据了解,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国内一些省区市相继启动了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目前已有12个省(区)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有效保护湿地资源,自治区积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国内外的科学研究和教学部门,对全疆的湿地资源进行了多种类型的考察、研究。在一些重要湿地处建立湿地保护区,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积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科学意识、持续开发的意识;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湿地保护的法制监督;建立和完善湿地环境监测网络;多层次、有重点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引进资金和技术,促进湿地和水禽保护工作、科学利用。这些对《条例》的起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有关部门还探索性地开展了湿地保护和恢复试点,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自2006年以来,国家批复新疆湿地保护项目7个,中央投资7300多万元;湿地保护补助试点4个,补助资金1400万元。2011年6月,自治区林业厅还与清华大学以及新疆大学合作开展了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工作,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做了前期工作。这次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将为新疆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湿地资源监测、战略决策、政策制定及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科学理论基础,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做前期工作。

  “近年来,自治区在湿地保护方面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疆还应该在湿地形成、分布的特点上,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符合实际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或途径。内地目前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有一些新举措,我们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不妨多多借鉴。”周华荣建议。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在湿地内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挖塘、取土、采砂、采泥炭、揭取草皮;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批准实施的行为。”

  “如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今年10月1日起,即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拥有22处被列入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名录的新疆来说,很显然,《条例》的实施将为新疆的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让曾经一度锐减近半的湿地重新焕发出生机来。

  湿地保护和利用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进步的标准之一。如今,新疆的湿地保护终于支起法律之盾,我们希望,这能让新疆的湿地保护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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