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 湿地保护成效显著

2012-10-18 09:25:27         来源:东北网     浏览次数:

  17日,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兵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条例规定的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得到认真贯彻,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多项工作全国领先。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举行。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报告中说,我省是湿地资源大省,天然湿地8340万亩,约占全国天然湿地面积的七分之一、全省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2003年我省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湿地保护条例,把湿地建设和保护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以“大宣传、大构架、大联合、大产业、大论坛、大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六大工程”,推动了我省湿地保护建设的快速发展。

  报告显示,近年来,我省加快了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步伐,新增七星河、珍宝岛和南瓮河3处国际重要湿地,新建40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15处国家湿地公园,扩大保护面积186万公顷。全省已建成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79处,其中国家级19处,省级60处,有扎龙等国际重要湿地7处,38.8%的天然湿地纳入了保护范围。积极开展了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工作,全省累计恢复湿地13.5万亩。省政府从2009年起设立了扎龙湿地专项补水资金,每年投入400万元,年均补水2.5亿立方米。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省级财政湿地保护补助专项资金。同时还在预算中安排150万元的湿地认定专项资金,启动了湿地认定工作,目前湿地认定工作已进入数据核实和制图阶段,年内将发布第一批湿地名录。近两年还争取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项目17个,投入资金6350万元,建立了湿地生态监测定位站、购置监控设备。富锦市、集贤县、宝清县等地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在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得到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被确定为“全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示范区”。今年2月,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的成立,结束了湿地大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状况。双鸭山、佳木斯、黑河、鸡西、绥化等市都相继建立了湿地管理机构,湿地管理体系得到理顺,湿地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加大了对湿地保护的宣传保护力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在全国率先召开了湿地建设表彰推进大会。每年都开展湿地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行为。

  报告指出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补水机制还不完善,水源污源日渐凸显;保护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体制还应理顺;保护规划有待出台,配套资金落实困难;湿地生态监测有待加强,资源状况评价急需推进。为此,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编辑: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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