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四)拦河截溪、挖砂取土;
(五)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者其它绿化植物。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者其它绿化植物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同时按照“砍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保证成活。
凡经批准同意移植、修剪树木或者其它绿化植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移植、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树木修剪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派专业人员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国内外罕见的;
(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树木为重点保护树木。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厘米~50厘米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有堆放垃圾杂物、倾倒污水以及取土挖石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生长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包括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影响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绿化科研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引进和培育新的品种。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条例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绿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和水源地等生态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线由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对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存档,同时建立有效的保护体系。
第三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三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水塘、湖泊、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包括绿地征拆、绿化工程、一年绿化养护等费用):二环路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2万~3万元缴纳绿化补偿费;二环路至绕城高速路之间的按照每平方米1万~2万元缴纳绿化补偿费;绕城高速路以外的按照每平方米8000~1万元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在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因规划调整需要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辑: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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