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6 经营服务管理
6.0.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6.0.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6.0.3 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设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网点。
6.0.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6.0.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7 安全管理
7.1 落实责任制度
7.1.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研究、部署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工作。
7.1.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7.1.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7.2 游览安全
7.2.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维护其直接负责运营管理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并督促景区内经营者定期检查维护其运营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7.2.2 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危险动物出没、有害植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管理设施和警示标志,并作防范说明;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7.2.3 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标准,并结合景区特点,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禁行、限速、警示等交通标志。
7.2.4 应在有安全保障的区域组织游览活动。
7.3 消防安全
7.3.1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7.3.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消防车辆须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7.3.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森林管护部门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设置防火瞭望台,设专人巡查监测。
7.3.4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景区内制高点、重要建筑物、高大游览设施等处安装防雷设施,定期检查景区内的避雷设施,并在雷雨季节前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维修。
7.3.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保养制度,保障通讯顺畅;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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