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出台
昨日上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这也标志着珠海通过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恰逢其时!”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边玉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世界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珠海不能满足于过去的成绩。希望《条例》的出台能让珠海生态文明的品牌叫得更响,擦得更亮。”
据悉,《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见,特别是对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部署,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
《条例》既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探索意识,同时也结合实际突出了珠海特色。一是积极探索建立排放消减信用制度的相关内容。条例明确规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二是积极确保我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更加科学,《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环境宜居委员会,对重大决策和项目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三是明确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科学评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北京大学生态文明珠海研究院院长王奇认为,珠海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体系是从法制、机制、体制三个方面系统建立的。作为制度保障的《条例》的正式出台,为珠海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珠海建市以来始终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道路,从当年“空气可以罐装出口”到目前仍是珠三角地区环境质量最好、土地开发强度最小、人口密度最合适的城市。从2008年开始珠海率先把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作为珠海未来发展总目标,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的决定》、《珠海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四年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
一直关注珠海环境保护的律师侯衍涛则希望能加大力度保障《条例》实施到位。他对记者说,《条例》的出台更应增强珠海人加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只有实实在在地逐条落实《条例》的相关内容,才能真正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w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