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出炉
本报讯记者1月8日在贵阳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区提供法制保障,解决目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碎片化”、管理“分隔化”的问题,我省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并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之前颁布实施。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猛表示,我省生态环境虽然相对良好,但面临环境容量有限,资源相对贫乏和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存在生态基础脆弱、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等问题。继2009年贵阳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之后,《条例(草案)》的出台,将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我省的生态红线,省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生态红线,市、州、县应当根据生态红线划定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应当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它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重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红线。禁止在生态功能区和环境功能区范围内从事与生态和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也首次明确了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方式、补偿事宜及提供经济补偿的范围,并鼓励探索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机制,统一区域产业环保准入标准,实施环境信息共享,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和区域危险废物、化学品环境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条例(草案)》特别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将环境失信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环境信用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编辑:w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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