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园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014-02-13 09:08:55    作者:佚名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

  2月13日,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园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9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32元/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2,143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2月11日(T日)结束,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6,22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714.40万股的3.62809倍;网上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22,675.3500万股,为网上初始发行数量428.60万股的519.54118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于2014年2月11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行数量40%的股票,即857.2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57.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85.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

  4、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和《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配售原则和方式进行配售。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4年2月10日公告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3]第95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销商统计如下:

  经核查确认,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数量为19个,均按《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资金为138,830.40万元,申购数量为6,220万股。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6,22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714.40万股的3.62809倍;网上发行有效申购量为222,675.3500万股,为网上初始发行数量428.60万股的519.54118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于2014年2月11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行数量40%的股票,即857.2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57.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85.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回拨后网上投资者最终申购倍数为173.18039倍。

  三、网下配售结果

  根据事先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各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申购数量、资产管理规模、机构类型、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评分,并按照每一方面的分数权重计算出每一配售对象的最终得分。根据评分结果,主承销商将19名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为A和B两类,并在综合评定分数和分档的基础上在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间进行配售。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6,220万股,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57.20万股。网下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共计19个,其中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共计4个,其有效申购数量为900万股;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中没有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优先向公募基金配售360万股股票,占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2%,公募基金平均获配比例为4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剩余网下可配售股票497.20万股向其余15名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平均整体获配比例为9.35%。因公募基金优先配售比例和数量较高,未再向其进行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分档结果和综合评定分数,确定A档配售对象配售比例不低于20%,B档配售对象配售比例不高于15%的原则,向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实际配售过程中,在同档配售对象的获配比例大致相当的条件下,考虑综合评定分数等因素对部分配售对象的获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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