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打击违建 执法比立法更重要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近日完成修订,正式对外发布,并于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
违建在深圳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多年来打而不死,死而不僵,监管部门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执法缺少必要杀手锏,执法者难于对违建进行有效制止。现在,新修订的《条例》出来了,按照官方的说法,“增加不少新举措打击规划和土地违法”,不仅重新诠释了“制止权”,赋予执法人员“迳行拆除”实现“行为制止”的权利,而且可以对拒执法人员于门外的行为罚5万,对向违建供水、供电、出售预拌混凝土者亦可罚款5万,甚至还可以直接冻结违建产权,要求违建者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等,措施不谓不多,看起来条条都是杀手锏,但有了《条例》,有了执法杀手锏,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吗?
事实显然没有如此乐观。长期以来违法建筑之所以屡禁不止,之所以越查越多,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查违者没有动力,说白了就是查处违建没什么好处,反之,如果睁一眼闭一眼,放违建者一马,则可以换来巨大的利益。事实上,违建问题今天如此尴尬,正是因为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睁一眼闭一眼,说到底,并不是查违太难,而是不查违诱惑太大。因此,如何确保新《条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或许比探讨新《条例》有多少突破,有多少有力措施更为重要。
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配套细则和顺畅的操作流程。一部法律颁布后,不管是立法部门,还是执法部门,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保证法律可操作、可执行,否则只会成为无牙老虎,最终伤害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部《条例》也不例外,罚5万该如何罚?被处罚人拒不执行能不能冻结银行财产?“迳行拆除”如何具体执行?是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实施,还是需要那一级审核?这些都需要有个明确执法指南,有个顺畅的操作流程。
其次,要尽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以理顺执法程序和合作机制,树立法律权威。其实,对违法建筑深圳曾经出台过多个法律法规,也规定对违法建筑可以强制拆除,可以没收作廉租房,甚至追究违建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事实上基本都是一阵运动过后,又是故态复萌。所以,要想让新《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让违法人员感受到法律的威慑,感受到《条例》是一把悬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要逾越法律半步,就会毫不客气地斩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则是该如何增加基层查违人员的查违动力?如何建立一套权责相当的执法与监察机制?基层执法人员级别不高,压力不小,工资不高,权力不小,而这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完善的利益输送链条,他们只要手缝稍微松一点,就能获得巨大的好处,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监督,增加他们不作为的职业风险,显然是一个《条例》之外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执法人员无执法动力,消极应对,再好的法律,最终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在期待新《条例》的同时,也希望各部门能够联动,不仅从法律本身,还要从执法环境入手,综合治理违建问题。
编辑:zh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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