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天津市绿化条例》。《条例》按照建设美丽天津的新标准、新要求,制定了适用于全市城乡的绿化条例,建立全市的绿化规划体系,并进一步明确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细化绿化养护管理的规范要求,并特别提出划定“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条例》还首次明确要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这一制度,将一些具有生态效益、应当长久作为生态功能使用、对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至关重要的区域,划定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特别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并指出绿化建设要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为保障、维护绿化规划,保护绿化用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应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同时,严格限制迁移、砍伐树木,对古树名木和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大树进行严格保护。
编辑: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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