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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