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城市绿化新条例规定居住绿地率不低35%
2014-05-15 08:11:00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3月31日起批准实施,规定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化率不低于15%;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将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还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批准实施将有效提升旅游环境
记者昨日从拉萨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3月3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修订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即日起实施。新《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总共37条。主要包括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和实施;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表示,作为首府城市,拉萨市地处青藏高原,气候条件恶劣,城市绿化对于改善拉萨生态环境、发展城市经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旅游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央金卓嘎说,1986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1996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修正案。老《条例》实施十多年来,为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市向“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不断迈进,城市绿化事业面临的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面对新形势,老《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拉萨的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为此,从2012年起,拉萨市启动对城市绿化的立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借鉴江苏、北京、青岛、西宁等10多个兄弟省市城市绿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立新废旧”的方式出台了《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提高绿化率指标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条例》将市区、各县区各类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用地比例纳入到法定标准。
新《条例》规定,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化率不低于15%;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央金卓嘎表示,新《条例》一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分类进行重新划分,并参照拉萨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拉萨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城市绿化、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平衡,提高了绿化率指标。另一方面,对于确需建设但是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绿地标准的,拉萨市城市绿化、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照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用。同时还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到建设工程的总投资。
擅自砍伐绿化树木将要求补种10倍
新《条例》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行道树、干次道绿化带,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对于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不清楚或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此外,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上也加大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惩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将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还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树木或者城市绿化设施上刻字、打钉、搭棚、栓系牲畜、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在绿地内饲养家畜,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绿化工程须征求绿化部门意见
据介绍,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及实施是搞好城市绿化的基础和依据。对此,新《条例》重点规范了3个问题:一是要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绿地等,实行城市绿线管理。三是要求国土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就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许可证。
央金卓嘎表示,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为建设确实需要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此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配套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报林业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据介绍,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选用适应高原生态条件、经济合理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编辑: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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