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首次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2015-06-30 09:50:47         来源:天山网     浏览次数:

  6月2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乌鲁木齐市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乌鲁木齐市现有湿地总面积2.12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49%,远低于世界8.6%和国家5.58%的平均水平。其中,达坂城区湿地面积占到全市近二分之一。

  目前,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职责不清;湿地保护范围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随意开垦土地、侵占湿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萎缩,湿地生态功能下降;在湿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特别是超量开采地下水已致柴窝堡湖湖面急剧萎缩,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曹秀英说,在此情形下,乌鲁木齐市出台条例保护湿地资源,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十分迫切。

  《条例草案》中规定,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依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修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的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应当通过补水、退耕、轮牧、退牧、禁牧、引水治沙、种草、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交换、减少污染源等措施科学修复。

  同时,对于擅自在湿地内筑坝、爆破、放牧、烧荒,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性质、功能等行为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编辑:wangying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赵泰东:韩国江陵市镜浦湿地修复计划和现状

赵泰东:韩国江陵市镜浦湿地修复计划和现状

从20世纪60年代,镜浦湿地进行了大范围的农耕地开垦,居民对镜浦湖进行了围湖造田,湖水面积也越来越小。随着世界上对于湿地修复的重视,在镜浦湿地也开始进行了修复的进程【详细】

安徽5年新增湿地17万公顷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加强安徽省湿地保护地体系管理有效性项目(GEF项目)终期评估会上获悉,自2013年12月以来,安徽新增湿地面积17.53万多公顷,湿地总面积达104.18万公顷,占省国土面积的7.47%。【详细】

云南省第一个以湿地命名的保护区

  高原出平湖,难能可贵,于是人们习惯性地把这些大湖大河称为“海”。知名的丽江拉市海,不是海却有比海景还要美的海景。【详细】

海口:湿地入城美如画

  近年来,海口市用生态修复的方法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一体化生态修复。截至目前,海口市共消除黑臭水体面积逾720万平方米,建成区32条水体中31条告别黑臭。据介绍,海口生态修复带动湿地入城,不仅改善水体水质,增强生态自我【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