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最新规章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自2016年4月起,每月5日前,要填报上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的建设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实施完毕。
按照相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开通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信息系统,要求各地抓紧填报。信息系统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将作为各地市申请海绵城市试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优惠贷款的基本条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基础信息,每月5日前要填报上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的建设进展情况,直至该项目包内的项目实施完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各城市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月15日前,核查各地信息填报情况,对填报信息不完整、填报错误等要及时督促纠正。同时,要督促各城市加快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各类前期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具备开工条件。
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实施《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并公布了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办法,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制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点城市,按规定全额拨付资金,并按拨付基数的10%给予奖励;“较好”及“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不合格”的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较好”的试点城市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30%年度资金;“不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资金。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和绩效报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
编辑:xiongs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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