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出台
7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提出违反规定开发乱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类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一、二类红线划清
规定草案对生态红线的划定范围进一步明确,将五大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是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二是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三是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四是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五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一类生态红包红线区为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未纳入一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公众参与划定生态红线违反规定或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增加一条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线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编辑:li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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