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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满为患”--文化遗产保护困难重重
日期:2008-05-05     来源:城市规划网     作者:   我要评论()



  世界遗产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界定的新概念。

  世界遗产分为文化、自然及自然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概括地说,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故宫、长城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上述遗产,具有世界级价值的为世界遗产,具有国家级价值的为国家遗产。

  遗产保护困难重重

  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旅游业的超载、错位开发的严重威胁,有的甚至面临存亡的抉择。世界上所指的旅游威胁,通常是指“人满为患”,比人满为患更为严重的是“屋满为患”,即遗产地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如泰山岱顶、八达岭长城、张家界锣鼓塔等,逐步改变了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九十年代以来,集团的掠夺性开发、法人的破坏性建设、权力部门的出让所有权,已成为遗产遭破坏的主要原因。他们把遗产用地当作一般土地低价出租或转让给开发商、外商、合资企业,把国家遗产的“门票经营权”划拨给股份制企业,并“捆绑上市”。有的地方政府在出让国家风景资源及其土地时,还提出“只求存在,不求所有”,“谁投资谁受益”。有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居然被旅游公司接管。西部一处具有世界价值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却在“旅游为龙头”的口号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被旅游机构“扫地出门”,接管所有财产。湖中两米多长的大红鱼被打上来吃掉,剥下的皮做标本展出,看一次五元钱。大小索道、行业宾馆、部门饭店、集资建庙等等也借旅游开发之名行牟利图财之实,纷纷进入遗产地。这越来越严重地违背了国务院规定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并不准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的原则。

  遗产不等于旅游资源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利用的事物和因素……都可视为旅游资源。”这是从旅游行业的角度出发的“行话”,不是游览目标本质属性的定位称谓。例如,故宫决定其价值的本质称谓是中国故宫世界文化遗产,决非“旅游资源”。由于把保护性的公益性的国家遗产错误地定位为产业性的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把具有科研、教育、游览、启智和创作体验等多种精神文化功能的风景区、遗产地当作唯一的旅游功能--旅游业的附属物进行开发,结果导致上市、出让等破坏性行为,损伤了不少世界遗产。

  亟需统一归口管理

  现在风景区和遗产地,普遍存在建设、文物、林业、环保以及宗教等多门管理,而具体决策权又在地方政府,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干扰,难以作出全面的科学决策。历史经验表明,遗产必须由国家直接管理,遗产保护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遗憾的是一条破坏严重的泰山索道,大批著名的院士、建筑师、教授、专家反对二十年,不仅不予理睬,还要扩大五倍运量。而四川都江堰青城山风景区就按世界遗产要求,拆除了索道、单轨铁道、游乐园、商店、旅馆等非遗产建筑,价值两亿多元。市委书记说:“当时叫我们拆除,接受不了。下决心拆除后,国内外专家、市民、游客都说好。现在有人不希望我们拆,我们还要作第二期拆迁规划!使遗产完美地传下去。”

  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文化遗产是祖国壮丽河山的缩影、国土景观的精华,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和国家文明形象的标志和骄傲。名山大川之美,启迪、陶冶着炎黄子孙的精神和情操,创造了辉煌的山水文化,对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不可估量的历史作用。

  浩浩中华大地保存的自然文化遗产,不仅是农业文明时代的祭祀、宗教、游览、创作体验的需要,更是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时代的科研、教育、游览、启智和创作体验的需要。

  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回归自然,体验自然以求心灵之满足,更成为人类永恒的追求。文化遗产不仅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而且带动了所在地区的旅游、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发展,所以保护文化遗产是全民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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