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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事件为何屡禁不止
日期:2008-07-02     来源:资源网     作者:林自力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然而,蔑视法律,肆意毁林事件却时有发生,且有愈来愈烈之势,不仅给气候、生态环境、地质资源带来新的危害,还严重阻挠国家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最近接连不断发生的毁林事件,很值得有关执法部门好好反省。第一起报道说,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正面临着悄悄来临的一场危机,因该市正在推行50 万吨“林纸一体化”项目,大片天然林正在遭到砍伐,砍伐者为一家名叫“曼图公司”的企业。(6月23 日《长江商报》)文章中说黄冈市政府把黄冈地区450 万亩林地的所有林木都卖给了一家名叫“曼图林业”的公司,任其在10 年左右分期砍完所有林木,该企业没有得到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行动已经开始。

  第二起是,山西太谷县(山西梅园工贸集团)开发商没有办理砍伐树木的手续,竟放倒100余棵大树,每棵树的直径约从10厘米至60厘米不等。(6月28日《人民网》)第三起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原本林木茂密的山头和坡地,被剃成了难看的‘秃头’,一片片原始森林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砍伐,运不出去就直接焚烧。圈地毁林,给当地的生态带来了巨大的影响……(6月27日《法制日报》)

  被毁或砍伐的森林有一个共同之处——均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之所以砍伐者肆无忌惮,目无法纪,都免不了利字当头,更因为有了“先斩后奏”这道潜规则,把砍掉林木造成一个既成事实,加上砍伐者身份多非同寻常,多与地方上要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能在无证砍伐之后通过领导出面干预,补齐各种手续摆平;即使追究起来也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经验无疑给仿效者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

  其次,正因为一些单位或个人“先斩后奏”屡屡得手,而又未能受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砍伐森林成本低廉或者说是零成本,砍伐者更是毫无顾忌,气焰嚣张。此外,还有管理者不作为、失职渎职等因素致使毁林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譬如有的森林管理工作者与既得利益集团沆瀣一气,勾结成团,对肆意毁林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于直接参与砍伐;有的管理者畏惧砍伐者的权势和社会关系,敢怒不敢言。这就有了西双版纳景洪市林业局副局长的感叹:“现在林业部门正处于建设与产业发展的瓶颈中,该怎么做,我希望你们媒体来帮助我们,让整个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林业生产环境。”

  在毁林执法过程中,林业局长斗不过镇长、乡长是很普遍的事,查处受到阻挠更是家常便饭,这就是潜规则导致的林业局长在执法中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绿色森林,却万般无奈地问计于前去采访的记者。这又是谁的悲哀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管理者问计记者并不单独表现在林业部门,诸如环保局在查处污染事件时,土地局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尤其是查处“以租代征”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当然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并不缺少法律依据,《森林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只要执法人员不畏公私权,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何况林业部门还有森林公安),依法严惩。如果面对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不敢拿起法律武器,却去求问记者的帮助,那国家还有什么必要花纳税人的钱供养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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