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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花农状告北林大教授剽窃(图)
日期:2008-11-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罡   我要评论()



  ■庭上问答

  被告律师:“谁先申报就是谁的”

  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昨天主审法官对被告进行了提问。

  法官:被告是不是在赵弟轩“傲霜”种苗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开发?

  被告:是。我们承认山东是基础,“傲霜”品种有原告的一部分工作。

  法官:成教授的课题组对“傲霜”申报国家植物新品种做了哪些工作?

  成教授:我们对“傲霜”移植到北京种植后的异地栽培进行了观察试验,确定了“傲霜”在异地二次开花的稳定性。此外,我们确定了“傲霜”在牡丹谱系中的位置属于“普通牡丹”,我们还对“傲霜”做了比赵弟轩父子更加准确的描述。再有我们按照申报国家植物新品种的要求完成了全部申报过程,包括参加专家答疑,使“傲霜”成了知识成果。

  法官:异地栽培是不是申报植物新品种的必须条件?

  成教授:那不一定。

  法官:被告你们说是通过购买取得了“傲霜”的种苗,有何证据?

  成教授:赵弟轩一直负责世纪牡丹园艺公司从菏泽引进新品种牡丹种苗,所以我们给赵弟轩出具的付款单据上并没有注明哪一笔钱是专门购买“傲霜”的、哪笔钱是购买别的牡丹种苗的。

  法官:北京林大和原告合作的条件是什么?被告在赵弟轩“傲霜”种苗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给了赵弟轩什么?

  成教授:我们合作的条件是赵氏父子出种苗,林大出技术和资金。林大给了他们什么?钱啊。

  法官:原被告都承认是赵弟轩发现并首先培育出了200余棵“傲霜”,为什么北京林业大学申报了“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权?

  林大律师:我认为谁先申报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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