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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8-11-26     来源:株洲园林     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株洲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园林绿化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划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用地。

  第六条  株洲市城市四区所有现状绿线的维护、占用、调整由株洲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按经政府批复的《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没达到要求的经株洲市园林绿化局认可、批准后,采取异地绿化。

  第七条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它绿地等,以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株洲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布局、位置,必须符合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随着规划修编的调整而修订。

  第八条  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旦确认为绿线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绿地,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类附属绿地如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按照《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相关指标进行控制。附属绿地的核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附属绿地面积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表面积计算。

  (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附属绿地面积,以规划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三)建设用地内的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如游泳池、篮球场等)、消防水池、停车场,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四)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五)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附属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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