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投标资格
1.4.1 申请人与招标人过去 3 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 注释 ] 合同履约纠纷是指招标人过去 3 年内曾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且对申请人不满意。
1.4.2 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
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或以上 资质证书, 且必须是广州市建委《关于公布亚运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推荐企业名单的通知》(穗建筑【 2009 】 836 号文)推荐的
设计单位名单内的企业 。
[ 注释 ] 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202 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2 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 [2001]178 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 〕 86 号)填写。
1.4.3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 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4.4 申请人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
[ 注释 ] 以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布的备案有效期为准。
1.4.5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的工程师 资格。
[ 注释 ] 从下列资格中选项:
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
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的工程师。
1.4.6 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