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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城市规划必须写明绿地率
[日期:2010-11-04]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张婷婷   发表评论(0)打印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案送审稿)》已经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省政府议案提请本月22日至24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较之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草案送审稿吸收了包括听证代表在内的多方面意见。

  为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自由处理权过大,草案送审稿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规划地块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据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在《城乡规划法》中尚无规定。

  同时,草案送审稿明确,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规划条件,则应当包括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省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小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多少,甚至采光要求,都早已经定下来了,并要写进合同来遵守。根据草案送审稿,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新闻背景

  据了解,1991年制定的《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1993年制定的《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构建了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但是,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工作遇到了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脱节,一些地方存在城市建设脱离实际,以及城市建设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的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尤其是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废止了《城市规划法》,原《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在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完善新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编辑:符煜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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