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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一年内3名规划局长“前腐后继”
专家称遏制城建腐败靠抓贪官还不够 应完善制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原副县长唐建华涉嫌受贿103万元案日前开庭,此前,他曾任石屏县规划局长、建设局长。 记者发现,唐建华已经是红河州这个只有13个市县的地方,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第三位因贪腐而出庭受审的建设局长、规划局长。 据指控,在修建开发区公路时,唐建华就涉嫌收了一家公司的5万元。随后在开发区购买灯具方面,涉嫌收受灯具商5万元贿赂。 2004年就任石屏县规划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后,某开发公司的吕某得到唐建华的关照后,3次送了45万元感谢费。唐的妻子调到昆明,开发商杨某买了一辆11.6万元的汽车送给唐建华的妻子。2005年,唐搬新家,石屏县某知名建筑公司老板以搬新家、给孩子一点学费的名义,送上7万元大红包。从2000年到2010年,唐建华涉嫌受贿共计103万元。 庭审中,当法官问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向唐建华行贿时,唐称是因为自己有这个职务,不过,这些贿赂都是别人主动送的,自己没向任何人要过钱。 开庭当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还把唐建华当成反腐典型,把开庭当天定为红河州中院开放日,并组织了50名人大代表、50名政协委员、50名社区代表以及众多机关干部来听庭。 记者了解到,在唐建华之前受审的两名原建设局长、规划局长分别是吴会祥和王洪斌。 红河州个旧市原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个旧市政府副调研员吴会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9年11月11日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至10月,吴会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查处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吴会祥及其家庭成员共计915余万元的财物。其中220余万元是吴会祥自1997年8月至2008年8月,利用担任个旧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另有529余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今年年初,红河州中院以吴会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2009年11月16日,红河州原建设局局长、规划局长王洪斌在红河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在1998年至2009年期间,王洪斌先后担任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等职,他利用主管红河州五大中心建设工程和红河大道建设工程的便利,索要和非法收受建筑商、材料供应商等12人共计75.5万元贿赂款,其索贿或受贿对象涉及红河州、玉溪市、湖北省等地的建筑行业,贿款有的以“女儿在北京上大学”的名义“借”来,有的以节日“过节费”收取。后红河州中院判决王洪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个州级行政区里竟然有3名原建设局长、规划局长落马受审,这充分说明红河州州委、州政府的反贪反腐的决心;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城建领域成为贪腐的高发区,不能依靠抓几个贪腐官员就能起到杜绝贪腐的目的,而应当从制度上进行有效解决。”一位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专家认为,城建系统决策常常缺乏有效的外部控制,如果制定规定,规划的修订经过当地人大常委会,同时经过相关居民的公开听证,那么规划部门利用规划腐败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 在行政部门内部,“一把手”的权力过大,整个决策过程缺乏必要的理性程序约束,给了某些企业以收买的好机会。因此,适当的分权,减少“一把手”的权力,亦能遏制一些腐败行为。 最后,很关键的一点是,在以往,城建部门作出的可能侵害某些企业或居民权益的决策,受损的企业或者居民往往无法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如果能够及时支持受到侵害的企业或者居民及时维权,也能有效减少一些乱作为,减少官员的贪腐。
编辑:daodao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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