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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须听证
[日期:2010-07-0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光明   发表评论(0)打印



    安徽省政府近日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案)》提请省人大审议,该草案明确有关征地用地、兴建工程等涉及城乡体系规划的事项时,不再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说了算,在由人大为规划先行“把关”同时,还必须通过听证会、公示、查询等方式征求百姓意见。

  该草案规定,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审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则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在经过人大审查批准后,还必须经过群众听证这道关。该草案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这些存档的材料,公众可以依法查阅。

  有关专家认为,对城乡规划设置人大审查和群众听证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规划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有助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能有效维护公共和群众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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