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为“非遗”保护迎来春天?

2011-06-14 13:56:22         来源:光明网     浏览次数:

  也许很多人都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估计很少有人说出一二。也许有很多人会说一些戏剧、民间工艺、民族习俗等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很多时候散落在我们记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些文化符号。而这些东西更多的时候和博物馆、民俗表演等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经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道上一声“百闻不如一见”。笔者的家乡是一个西部地级市,据说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1个,而如此之多的非遗项目中,我能知之一二的的确不多。

  对于老祖宗留下的这些遗产,在古代社会里世代相传,但是走进现代社会,农耕文明没落了,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巨轮滚滚碾来,这些被老祖宗视为生活、生产必须的玩意逐渐遗散在记忆中。很多时候我们还没来及看清其真正的内在价值,便倏忽而逝。而令我们惊异的是,这些曾经盎然存活在底层的、草根之中的文化碎片,却常常有着比有形的物质文化更深刻的内涵,更深邃的表达着人类的性情和历史的韵味,我想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

  自然,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也得到了保护,而且在很多地方还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甚至引发了发源地、传承地等等的争锋。而令人遗憾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着重申报、轻普查,重效益、轻保护的通病。甚至某些地方政府大新土木、巨资开发,打造文化产业园,但是事与愿违,打着保护非遗的幌子来追求GDP,从根本上讲,这是没学会走就想跑的做法。很简单,在保护工作还不够完善时,就将其盲目推向市场进行开发利用,就等于把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撕成碎片,各取所需,这不仅违背了保护的初衷,而是对原生态文化遗产的破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个是传承主体,即人;一个是保护主体,即文化形态本身。具体而言,当下很多地方的非遗保护是拿着一个文化标本轮番上演,呈现了载体,但文化本身所涵盖的艺术形式、技艺和审美情趣都被逐渐遗弃了,结果造成了“人死艺亡”的现状。所以面对非遗保护工作,慢不得又快不得,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护好两个主体,如何完成继承传统与发展创新的交汇是非常重要的两个问题。

  因“文明冲突”观点而闻名的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说过,与外来干预相比,一种文明的存续更多地取决于自身演化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中国古代或近代文化,在内容和形式上要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时代要求。而政府在这方面进行适当的科学引导实为必然。所幸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实施了,尤其是其中关于完善调查制度,加强成果利用,健全传承传播制度,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构建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性规定,无疑是为非遗的传承和保护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来说,更是一种持久的福音。
 

编辑: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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