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通告
第二十一条【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开放式绿化】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立体绿化】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四条【行道树】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新栽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提倡道路单侧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二十五条【树线矛盾处理】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护原则】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护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养护责任】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三)居住区内绿地,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的绿化养护补助费用;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
(六)私人庭院的绿地和树木由业主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绿地保护】禁止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实际绿地保护】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对等补偿:
(一)就近在同等地价地段范围内建造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建造的,按照易地绿化补偿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易地绿化。
第三十条【临时占用绿地】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占用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地,在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还。
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
编辑: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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