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十五条【树权归属】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的绿地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绿化部门所有,收益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二)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本部门所有;
(三)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归业主共同所有;私房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四十六条【树权争议处理】树木所有权权属发生争议,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争议一方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树木所有权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毁绿行为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尚不够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损伤致死行道树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擅自降低绿地率责任】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项目擅自降低绿地率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减少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永久公示居住区绿地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永久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每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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