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功能定位
在以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样型城镇化道路中,关于大城市的功能,中央文件一再强调,一方面“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另一方面按照以大带小原则,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尽管中央高度重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在新型城镇化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相关表述上,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为界,前后呈现出明显的不同。
前者如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其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功能作了分别的界定,强调“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缓解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压力,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后者如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2013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沿用这一表述。相较而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四大功能”的表述更全面,对城镇化实践更具指导意义。
只有首先推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才能更好地夯实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产业支撑力;只有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提升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吸引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功能、公共服务功能的不断提升,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城镇居民,从而强化其“吸纳就业”和“人口集聚”功能,有效地规避“睡城”、“鬼城”之类的情形。由此可见,“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对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要切实地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功能,尚需推进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一是重定城市分类标准。根据旧版城市分类标准,市区非农人口规模在2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20—50万人的城市为中等城市,50—100万人的城市为大城市,100—200万人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这一分类标准已不适应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国情。应设计新版城市分类标准,将中等城市的标准提高到50-100万人口,小城市的标准提高到50万人口以下。在人口管理政策上,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二是重启县改市。县改市从1997年冻结至今近16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新一轮“县改市”将会促进一批有条件的县城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县级市、部分地级市将是未来中小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三是扩权强镇。扩权强镇在各地已实践多年,有力地推动了小城镇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扩权强镇”的实施对象专指经济发达镇,《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扩权”范围界定为“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
此外,还要在把部分重要的经济发达镇、沿边重要的边境口岸逐步建设成为中小城市等领域,积极探索,稳妥推进。
(作者系武汉大学区域经济学博导)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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