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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7-09-03]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保护的紧急通知

京政办发[2001]75 

 

【标 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75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28

【实施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保护树木,特别是古树、大树,对于美化和保护城市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市政道路建设和成片危旧房改造中,一些单位擅自伐移、少报多伐树木或未对古树、大树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地区大树大量减少,

影响了城市景观和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保护树木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中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中树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区建设中(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危旧房改造),不准伐移古树名木,其它树木原则上不准砍伐。因工程建设确需调整和伐移的,须经批准:其中伐移树木10株以下(含10株)的,由市园林局负责审批;伐移树木11株以上的,由市园林局报市政府审批。城近郊区中涉及市林业局职责范围的树木伐移,由市林业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审批伐移树木。对越权审批和变相越权审批伐移树木的现象,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置。

    二、凡在城近郊区进行建设,特别是进行道路改扩建和危旧房改造中,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划前期调查清楚工程范围内的树木情况,在规划设计中能够避让古树、大树的,坚决避让,并在施工中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伐移树木。确因工程需要进行调整或伐移的树木,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各级规划、建设和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发

200042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树木的保护工作。

    规划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时要明确保护树木的要求;在审查上报的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把是否伐移树木和落实树木保护方案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能够采取不伐移树木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和没有树木保护方案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树木保护措施的工程,不准开工。对在施工程发现树木保护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其停工直至树木保护措施完全落实。

    园林、林业部门对申报伐移树木的要严格把关,做到能不伐的树木坚决不伐,能移裁的树木坚决不伐;同时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和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建设中树木保护的执法监督,对擅自伐移树木、少报多伐树木的现象,发现一起,坚决依法处理一起;同时要会同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制定鼓励检举的政策,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远郊区县也要加强建设中的树木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

    六、要处理好城市建设和树木保护的关系,切实提高各级领导保护树木的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认识保护树木特别是古树、大树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设中,把树木作为重要的环境资源,切实做好树木特别是古树、大树的保护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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