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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通报
[日期:2007-10-17]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建设部近日就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出通报。通报强调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优化人居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们目前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现在,中国经济保持了高增长率,城市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认真研究并解决有关城市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问题。

建设部自1992年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以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北京、杭州、深圳、大连、厦门、石河子等56个城市(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区)”。建设部在总结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目标,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生态园林城市”无论是创建指导思想,还是指标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园林城市”更高的一个层次,是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建设部已于近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就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提出了创建指导原则、评估办法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通知提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系统性、工程带动和因地制宜五项原则,同时要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方案,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中对绿化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1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38%。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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