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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2008-04-29]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  作者:   发表评论(1)打印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委员(成员)单位,各学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风景园林事业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对风景园林行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各级风景园林学会(协会)积极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信息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风景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繁荣风景园林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优秀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特将对全国风景园林信息宣传与学术交流、园林监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与法制建设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事宜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风景园林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组织开展风景园林行业信息宣传学术交流(园林监理、工程质量

  监督、行业管理与法制建设等)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园林规划建设与管理,学术氛围浓,交流活跃。

  3、已加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并按时缴纳会费,积极组织参加各项学术交流和信息宣传活动。

  4、支持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信息宣传活动,并作出一定贡献的。

  5、注重风景园林科普教育,在风景园林信息宣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信息宣传与学术交流、园林监理、园林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与法制建设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7、对有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行为或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参加评选。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1、有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风景园林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赞誉和威信。

  2、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或信息宣传活动,在本园林监理(质量监督、行业管理与法制建设)工作岗位上业绩突出。

  3、努力学习、运用现代科技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理论,积极探索风景园林改革和发展新路,对推动本地风景园林事业发展起到较强的带头示范作用。

  4、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推进风景园林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

  5、已加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并积极参加各项学术交流和信息宣传活动。

  6、从事风景园林工作3年以上。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从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委员单位、成员单位中经推荐评选。

  先进个人,从事风景园林行业3年以上,并已加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的,经当地的风景园林学会(协会)或园林主管部门推荐评选。

  三、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推荐条件和名额(信息委员会委员单位1个先进单位2个先进个人,成员单位1个先进个人)结合实际工作选择评选项目,认真组织申报。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业绩等进行初审,填报推荐表(附件1、2),一式3份,审查盖章后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

  (三)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审查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其他事项

  各地在4月30日之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推荐表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国谊宾馆南楼2113室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60498

  传真:010-88360497

  联系人:郑豫华 杨红敏

  电子邮箱:messagefj@126.com

  附件:1、先进集体推荐表

     2、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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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32 发表于 2008-5-12 19:37:56
这种公益性的鼓励性的表彰不错,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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