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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系统定向培养公共管理硕士的通知
[日期:2008-05-1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建办人[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委托我部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继续在建设系统定向培养公共管理硕士(以下简称MPA)。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方向和招生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方向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清华大学培养方向为城乡规划与管理。

  招生对象为建设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全国联考。

  考生应具备如下条件: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所在单位同意。

  二、学制、学习模式和学费

  建设系统定向MPA班学制为3年,前两年每年集中两次脱产学习,第三年回原单位,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最后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在规定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分别由两校颁发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学费每人3.5万元(不含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生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三、招生计划

  2008年度建设系统定向MPA班招生计划为:中国人民大学70~100人,清华大学50人。最终录取名额根据全国联考成绩和面试结果确定。

  四、推荐报名和考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报考条件,积极做好考生的推荐报名工作,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考生的推荐报名表(见附件)邮寄、传真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我部政策研究中心。考生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网址和现场报名地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请考生参看有关学校的招生公告。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全国联考,科目为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英语、公共管理基础。复试由招生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

  五、其他事项

  有关事宜请及时与我部政策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美芝  010—58934029(兼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E-mail:liumz@mail.cin.gov.cn

  相关网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cin.gov.cn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http://www.mparuc.edu.cn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http://www.sppm.tsinghua.edu.cn

  附件:2008年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MPA)推荐报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2008年建设系统公共管理硕士(MPA)推荐报名表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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